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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機關的國際禮儀

發布時間:2024-11-17

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機關的國際禮儀

1.外交代表代表誰?

答:外交代表,又稱外交使節,是一個國家派往其他國家或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代表。  他代表國家,負責辦理外交事務,執行本國的外交使命,為本國利益服務。

對于一個國家的外交代表,其代表本國政府所陳述的一切,應視為是該國政府的官方立場,因而要給予信任和重視。這同一般的新聞報道是不同的。  所以,一般的國家都派遣最忠實于本國利益的、可以信任的人員出任外交代表。  現在世界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  有的國家以派遣職業外交官作為外交使節;有的國家則隨本國政府的變動而派遣非職業外交官擔任駐外使節。  例如美國,總統改選后,就有相當一部分駐外使節,  隨著總統的更換而更換。  我國的駐外使節,大部分是長期從事外事工作的人員。


2.外交代表由誰派遣?

答:凡主權國家,都有權派遣外交代表,也有權接受他國派來的外交代表。主權國家以相互協議為基礎,互相派遣外交代表,這是現代國際關系中的常見現象。  外交代表是本國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是一般的民間代表。過去,有一種說法,認為外交代表是一個國家的國家元首派往另一個國家的國家元首的代表。  現在這種說法已比較少了。不過,一個國家的外交代表都由國家元首任命,接受國亦由國家元首接受國書。


3.外交代表分幾種?

答:外交代表有常駐的和臨時的兩種。  常駐外交代表指派駐某一特定國家或某一國際組織,并負責同該國或該組織保持經常聯系的代表;臨時外交代表指臨時派出國負有某種特定任務的代表,通常叫特使。特使,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禮儀性的。  常駐外交代表也可以臨時被任命為特使。

常駐使節中有一種是兼任使節,即同時兼任駐某幾個國家的使節,或兼任駐國際組織的大使。  例如,我國駐比利時大使就兼任我駐歐洲共同體大使;有些國家駐中國的大使同時兼任駐朝鮮或駐蒙古的大使。  在臨時外交代表中,有的國家設有無任所大使,或稱巡回大使。這種大使沒有固定的任所,視需要臨時派往某個國家完成特定任務,或巡視使館工作。


4.外交代表分幾級?

答:外交代表按等級可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特命全權大使,簡稱大使,是外交代表中等級最高的,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其所享禮遇也較其他外交代表為高。特命全權公使,簡稱公使,也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使節,與大使同樣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但其禮賓等級次于大使。  代辦,則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  其禮賓等級次于大使、公使,但所享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


5.外交代表等級是怎樣確認的?

答:兩國建立外交關系時,即商定互派外交代表的等級,并見之于建交公報或其他關于建交的文書之中,一般的表達方式為:“兩國同意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只有大國之間才互派大使,對中小國家多互派公使,這種做法反映了大小國家的不平等地位?,F在,絕大多數國家均互派大使。各國外交代表的等級是對等的。

根據兩國關系的變化,外交關系的等級可以升格,也可以降格。例如,我國同丹麥、芬蘭、瑞士等國在50年代初建立外交關系時是“公使級”,后來均升格為“大使級”。我國與英國、荷蘭最初建立外交關系時為“代辦級”,后升格為“大使級”。1981年5月,由于荷蘭政府批準向臺灣當局出售兩艘潛艇,我又決定把與荷蘭的外交關系降格為代辦級。其后,荷蘭政府保證以后不再向臺灣出售潛艇,兩國關系得到改善,1984年2月兩國又恢復為大使級外交關系。


6.為什么大使前面冠以“特命”二字?

答:大使前面冠以“特命”二字,是在17世紀后期開始的。在此之前,沒有特命二字,因此常常發生大使與特使爭禮賓次序的現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為由,希望排在常駐大使之前。17世紀后期,在常駐大使的國書中加上“特命”二字,這就使大使與特使在禮賓次序上處于平等地位。公使后來也仿效大使在頭銜前加上了“特命”二字。


7.大使級外交使團團長是怎么回事?

答:大使級的外交代表除大使外,還有大使級外交使團團長。例如1949年,我國與當時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最初建交時,即互派大使級外交使團團長。  英聯邦國家之間互派的高級專員也是大使級外交代表。有的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斐濟,以英國女王為本國元首,其與英國之間互派的高級專員,由總理向總理派遣。  英聯邦國家有本國元首的,仍按國家元首之間互派代表的方式與英國互派高級專員。此外,按《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梵蒂岡的教廷大使也屬大使級外交代表。

梵蒂岡的教皇自稱“基督在世上的代表”,對世界各國天主教會的管理擁有“最高權力”。羅馬教廷向許多國家派駐“圣使”(大使)、“代理圣使”(公使)或宗座代表。  它規定駐外使節兼有教務使節的職責,即監督駐在國天主教教務,并把情況報告教皇。  因梵蒂岡同臺灣當局保持所謂“外交關系”,對新中國采取種種顛復破壞活動,受到我愛國神職人員和教徒的強烈反對,自1957年起,我國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脫離了羅馬教廷的關系。


8.特命全權公使與公使有什么不同?

答:特命全權公使(簡稱公使),是由國家元首任命,作為外交代表派往他國的外交使節,與大使享有同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在禮賓等級上僅次于大使。新中國成立初期與丹麥、芬蘭、瑞士等國建立的都是公使級外交關系。

關于公使,現在有些國家在大使館內也設有公使一級外交官。在使館內,外交名次排在大使之后,稱為首席館員,但其使命和作用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  教廷公使也是梵蒂岡派出的外交代表,屬公使級。


9.當代國際上公認的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公約是什么?

答:當代國際上公認的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法文獻就是1961年聯合國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在當代國際上具有約束力。  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有些國家又制定了有關的國內法。


10.外交代表任命程序是怎樣的?

答:使節的任命須先征得接受國的同意。  因此,按照國際慣例,在正式任命外交代表前,派遣國需將備用人選的簡歷提供給對方,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征得對方的同意,接受國則應盡快作出答復。在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派遣國政府按國內立法程序正式任命并公布駐外使節的名單。  在我國,派出的使節應經人大常委會批準,然后由國家主席任命。  在美國,總統提出的駐外使節人選,需經參議院舉行聽證會審議,聽取意見后方能批準。

接受國對新派遣的外交代表一般均予同意,除非因該人有反對接受國的言行,或其他不適于擔任使節的經歷。因此,派遣國對提交的人選應持慎重態度,以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如果接受國不同意該人選,按《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可以不必說明理由;如有必要,也可以以友好態度提請對方另行任命新人。  為防止這種不愉快的事情公諸于世,雙方在達成一致并公開發布任命以前,一般均為新的任命保守秘密。


11.外交代表任期何時終止?

答:外交代表的任期通常是三年左右,或稍長一點時間,任期屆滿,由派遣國政府召回,以避免因使節任期太久而可能產生的某些困難與不便T。  但例外的情況也有,前蘇聯駐美國的一位大使多勃雷寧,在美國的任期竟達22年之久。

在正常情況下,使節職務的終止都是由于任期屆滿,派遣國將其召回另有任用;或由于使節個人原因而自愿離職、退休;或使節患病、死亡等。但有的時候駐外使節被召回,是因兩國關系出現重大問題或破裂,外交關系中斷;或由于某種原因,該使節被駐在國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不過,這種情況畢竟是很少見的。


12.外交官員和外交機關的工作人員對駐在國有哪些義務?

答:外交人員和外交代表機關的工作人員仍有義務尊重駐在國的法律、法令;不干涉駐在國的內政,不參加、不支持反對駐在國政府的集會或示威游行;不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進行陰謀推翻駐在國政府的非法活動,包括非法竊取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情報;不在駐在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不得進行走私及非法倒賣免稅物品等。

外交人員違反駐在國法律時,一般通過外交交涉處理。


13.我國在外交特權與豁免方面有什么法律條例?

答: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于1986年9月5日經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生效。這是我國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基本法規。


14.新使節到任后如何進行禮節性拜會?

答:大使在遞交國書后,即可進行到任的禮節性拜會。拜會名單由大使提出,駐在國禮賓司按當地習慣和兩國關系情況進行安排。大使夫人也可視情況適當提出拜會駐在國元首夫人、政府官員夫人以及婦女界知名人士。  大使和夫人還要在當地外交團中進行拜會。大使一般不主動拜會外交團中的公使和代辦級的外交代表,而接受公使級和代辦級的外交代表的拜會。新任大使和夫人還可舉行到任招待會。有些國家由其外長或副外長出面為新到任大使舉行歡迎宴會。


15.大使、公使離任有哪些禮儀活動?

答:在大使、公使離任時,應向駐在國政府領導人、重要官員、在任期間有來往的社會知名人士以及駐當地的各國使節進行辭行拜會,也可舉行告別招待會。  駐在國按其習慣做法安排領導人接見離任使節;  有的還由外長或副外長出面為其餞行;  由禮賓司長或其代表到機場為離任使節送行。

在很多國家,駐當地的外交團團長也出面為離任使節舉行餞行酒會,有的還致送刻有外交團成員簽名的銀盤留作紀念。

使節在離開駐在國時,應發正式照會將離任日期通知駐在國外交部長和駐當地各國使節,并寫明在新任大使到達前由誰擔任使館臨時代辦。


16.外交代表機關分幾級?

答:外交代表機關是一個國家派駐另一國的官方代表機構。與外交代表的等級相應,外交代表機關也分為三級,由大使擔任館長的為大使館;由公使任館長的為公使館;以代辦為館長的為代辦處。

另外,還有一些以特殊方式互設的外交代表機關。例如,1949年,我國與當時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建交后,曾互派大使級外交使團;我國與圣馬利諾建立的是領事級正式關系。  我國與美國曾互設聯絡處,這種聯絡處雖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機關,但其主任具有大使銜,我國派出的副主任也具有大使銜。其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17.外交官的官銜有幾級?

答:外交官,即具有外交官銜的人員,除館長由大使、公使或代辦擔任外,還視業務之需要設有公使(一般僅限較大的大使館有此職務)、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及檔案秘書等。  經駐在國軍方同意,還可以設置武官。  此外,視工作需要還可設置領事、商務、經濟、文化、教育、新聞、科技、工業、農業、糧食等專業性質的參贊、專員或秘書等外交官。


18.外交代表機關有哪幾類人員組成?

答:第一類為外交官員。第二類為行政技術人員,有文書、主事、翻譯、打字員、會計、譯電員等。第三類為服務人員,如司機、廚師、招待員、工勤人員等。第四類為私人仆役,如保姆、清潔工、仆役等。

上述人員中,第一類人員持外交護照,他們的配偶、未成年之子及未結婚之女一般亦持外交護照;第二、第三類人

員均持公務護照;第四類人員一般持普通護照。除大使、武官的任命需事先征得駐在國同意外,其他人員都不需要事先征得同意,駐在國發給入境簽證,即是同意的表示。他們到任后,還應向駐在國申請辦理身份證件,如外交官證、公務人員證及登記簽證等。


19.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答: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是:

1)在駐在國中代表本國政府;

2)在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駐在國中保護本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3)與接受國(有時也與第三國)就某事辦理交涉,進行談判;

4)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國的情況及發展情形,向本國政府報告。  有時也以所在國為據點,觀察國際形勢的變化和了解有關問題,提出分析和看法;

5)促進兩國的友好關系并發展兩國在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關系。

至于使館內部機構的設置,則可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擬定。

有的國家為了節省開支而減少使領館,或縮小駐外使領館編制。1995年,美國國務院即曾作出決定,關閉和縮小19個使領館。


20.為什么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官員需要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答: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使館和外交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為什么必需給使館和外交人員以外交特權和豁免呢?國際上曾經有三種理論:一是治外法權論,認為使館是派遣國領土的延伸,因此,使節及其駐地仍應受派遣國管轄,而不受駐在國管轄。二是代表性論,認為使節是派遣國元首的代表、國家的化身。根據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駐在國對使節無權管轄,使節享有特權與豁免是當然的。三是職務需要論,認為外交代表及使館所以需要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是因為這是保證他們正常執行職務所必需的。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于外交交往和外交特權的國際會議上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摒棄了治外法權論,在強調職務需要論的同時,也汲取了代表性論的合理成分。公約序言明確表示:“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本國之使館能有效地執行職務?!?/p>


21.外交特權與豁免以什么原則為基礎?

答:外交特權與豁免是以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基礎的。  各國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機構一方面享有國際法和接受國法規所規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另一方面又應尊重駐在國的主權,有尊重駐在國法律、法令,不干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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